许霆案二审已经做出了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该法院解释,许霆利用柜员机程序出错,多次以扣小取大的手段,用自己的银行卡在柜员机取钱,符合盗窃罪其“秘密窃取”的特征。闻听此言,我不禁哑然失笑。原来我们大家在柜员机上用银行卡取钱都是秘密行为,包括银行在内,天下无人知晓的。可是我就不明白了,如果我们的取款行为无人知晓,那么一旦持卡人发生透支超期现象,为什么银行都能够准确无误地找到每个透支人,这说明了什么问题?这说明法院在撒谎,在欺骗大众,期骗舆论和媒体,说明他们并不是依法断案,而是许霆案件对社会警示的需要。
因为谁都知道,银行卡上的编号,它所对应的是每一个持卡人的身份证明,什么姓名、年龄、地址、性别均一清二楚。当每一个持卡人拿着银行卡到柜员机去取钱的时候,其银行卡上的信息资料将会在同一时间反映到银行微机的另一端,都被自动一一记录下来。所以说,持卡人在柜员机上取款,等于都在向银行报告取款人的身份。因此,法院说许霆持银行卡在柜员机上以小取大(许霆没有用任何技术手段)是“秘密窃取”,要么是无知(显然是不可能的),要么是无视这一事实。
当然也有人打比方,说比如有的房子门锁坏了,或者户主忘了关门,外人进去拿东西,这就是偷窃行为,许霆在柜员机上取钱的行为就与其相似。这显然又是一个贻笑大方的比喻。趁主人不在去拿人家东西,并且事后又不告知,我想这确实是偷窃行为,即使主人在场,趁主人不注意,拿人家东西,一样属于偷窃行为,因为这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但是如果拿东西的人,留下了一张纸条,上面写明了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而且他又是你熟识之人,这时你仍然能够说人家是偷窃吗,只怕未必。而许霆(许霆应该是银行的熟识之人,因为它是银行卡的持有人)用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钱,必须在柜员机上留下记录,这记录不真是对主人的告示吗?!漏掉这种重要的事实依据,用这种明显有破绽的例子打比方,只能说明打比方者如果不是无知,那么就是居心不良,他是想把事情搞乱。
说实在一点,许霆拿了不该拿的钱,这是抹不去的事实,但是许霆取钱的手段是合法的,且是光明正大的,他同时还告诉了朋友,更说明了这一点。所以说,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许霆用合法的手段,利用柜员机程序的出错,拿了不该拿的钱。而这一行为,目前真好处于法律的空档,没有什么适用的法律来裁定许霆这一行为的性质。事实就是如此,没有其它。至于怎么来认定这种案件的性质,应该交由公众讨论,作出一个处分决定,但绝对不应该被判刑。至于许霆案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该如何处理,那就须由全国人大的法制委员会去制定新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去弥补这一漏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