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高呼文化产业的今天,一方面,国家迫切需要将文化产业化,进而成为经济支柱;另一方面,则渴望着本国文化能具有美、日等国文化的一览众山小之地位。人类在思考,是什么撬动了本国的文化盛世?又是什么堆砌、成就了别国文化的铜墙铁壁?于是,站在地球不同方位的白皮肤、黑皮肤、黄皮肤开始策划,如何限制文化扩张并保护文化独立且进步、发展?由此,《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这面旗帜便在世界各国争相传递开来。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2月29日批准了这一公约,时至当时,全球已经有逾三十个国家同意并签署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其有效性将在第三十个缔约国加入的第三个月后,自动生效。也就是2007年3月18日这天,全球三十个以上的国家可以享受到这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公约》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公约》 出台背景:欧盟发力,终成“正果”
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WTO)期间,美国和欧洲国家曾就视听服务的开放问题展开过激烈争斗。在美国要求视听服务自由化的强大压力下,法国等欧洲国家和加拿大以“文化例外”为由反对开放,他们最终把视听服务列入“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对本国视听服务实行特殊保护。十年之后,对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动下的《公约》,法、美两国同样进行着激烈较量,锋芒仍集中在开放与否的问题中。最后,法国借助欧盟25国的力量,在加拿大有克制的支持下,联合了主要发展中国家,积极推动《公约》的谈判,在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成功通过。美国明确反对通过该《公约》,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文化贸易的大国地位。
该公约将于今年3月生效,迄今为止,美国并未签署,而欧盟和加拿大等都已经是成员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对立?各国在权衡文化保护和经济贸易上的各自倾向是什么?